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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哪些费用税前扣除不需要正式发票》的深入解读

2014-12-10 15: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有关扣除凭证的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规定,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设计扣除凭证的规范性要求,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中,一般都会强调的凭发票扣除,没有发票一律不得进行扣除。
  2008年之后,从加强征管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文件中涉及到了扣除凭证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这些文件多是在08年和09年下发的,当时由于金融危机,全国税收形势不好,为了确保完成税收任务,总局下发了着一系列文件,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我们需要站在当时的背景下去理解文件的规定,不能过于机械。
  在税前扣除凭证上,有人过于强调业务真实性,这些人坚持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强调只要业务真是发生,就能在税前扣除。也有人过于强调扣除凭证,多引用上述总局的文件规定,坚持没有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一律不能税前扣除。
  我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把业务真实性和凭证真实性结合起来,不能陷入唯发票论和唯真实性的怪圈。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几个原则
  1、基本原则为:凡是企业发生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必须索取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做为扣除凭证。 包括个人提供劳务,也应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就不能再税前扣除,例如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必须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许多人在购买商品时,经常遇到销售方询问“要不要发票,不要发票能便宜一些”,所以如果不坚持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凭发票扣除的原则,就会造成税收漏洞,购货方及销售方可以共同侵吞国家税款。
  2、一些经济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的征税范围,不能取得发票,可以制作合同、收据、明细单、调拨单等凭证,再税前扣除。常见的有工资单、领料单、划拨单等等。
  3、国际上多数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从国外获取的自制票据或自制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正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
  4、支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企业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国家有规定收款方应该开具专用票据的,企业必须取得这些专用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上述只是简单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现在通过这些原则去看《哪些费用税前扣除不需要正式发票》这篇文章,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篇文章的繁杂的内容。
  三、违约金扣除凭证的分析
  《扣除》文章提到“支付违约金”,认为不用取得发票就能在税前扣除。论述不全面,违约金可以分为两个种类:一是支付违约金后不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者违约金,由于合同没有履行,因此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需要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对于后者违约金,违约金是价外费用的一种,应该合并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支付方应凭借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扣除凭证取得时间与税前扣除时间的差异
  《扣除》文章提到“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这个问题涉及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我这里简单分析一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发票开具时间一般是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者时间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1、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除》文章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部分写到“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因此两年借款到期时才是银行确认借款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银行才能开具发票给企业。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以在两年间预提借款费用均匀扣除,扣除利息费用时,企业暂没有取得发票,可以使用借款合同等做为睡前扣除凭证。掌握了这个原则之后就会发现,除了借款费用以外,租赁费用等其他各种成本费用也会有同样的问题。例如A企业租赁使用B企业的房屋,合同约定两年之后一并支付房租费用,因此两年之后待A企业支付房租时,B企业才能开具发票给A企业。在此之前,A企业可以在提前预提房租费用,用租赁合同做为扣除凭证,在税前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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