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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2014-12-10 11: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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