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致电18创富热线85188518咨询:“我单位是一家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就此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本条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