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统算并不超,部分员工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基数是分人算,还是企业统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是职工本人工资,在此基础上设定的范围和标准也应是针对缴费个体。所以,是否超标,不能将企业全部人员加起来统算,而应分个体缴费标准判断。
注:纳税人在测算公积金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时可参考当地规定的缴存上限,缴存上限一般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如北京按照公积金缴存上限的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得出今年个人和单位月缴存上限1880元。因此,2013年7月1日起 ,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