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不可避免的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有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接受分摊的公司就存在一个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呢?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