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此调整项目填报三项内容: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在本表第47行单独填写,所以不在此项填报。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转让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但新的纳税申报表将一些资产转让损失在此单独列出了,表明税务机关今后将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损失的监管,以防止关联企业间通过资产转让规避纳税。
另外,还要注意此调整项目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的情况。例如,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按税法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如果此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了,由于发生坏账时已作了纳税调增,所以收回时应作相反处理,作纳税调减。
2.固 定资产折旧此项数据来源于附表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与纳税人按照税 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的差额,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此差异主要产生于三方面:一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差异。例如,固定资产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在会计与税法 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相同的情况下,就会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按税法计提的折旧,从而需要纳税调减。二是会计上和税 法上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导致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例如,会计上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按税法规定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需采用直线法,在折旧年限相 同、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也相同的情况下,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折旧额产生暂时性差异。三是个别情况下也会存在会计上和税法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同,例如,有些 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如果会计上仍按原来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计提的折旧额产生时间性差异。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4.长期待摊费用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摊销年限计算的摊销额与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摊销年限计算的摊销额的差额,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5.无形资产摊销此行数据也来源于附表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摊销年限计算的摊销额与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摊销年限计算的资产摊销额的差额,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 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确定摊销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可能产生于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二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应摊销而税法要求在不低于十年内摊销;三是会计上的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可能不同。
6.投 资转让、处置所得此项数据来源于附表十一,填报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按税法确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差额。此差异主要来自于在确定转让所得 或损失时,会计上是按转让收入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而税法确定的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是按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基础间存在差异,导致转让所得存在差异。
7.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及其他调整项目,调整原理同固定资产。
准备金调整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所以计提减值准备时要作纳税调增,减值准备转回时再作纳税调减。本项目数据来源于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本调整项目“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调增、调减金额的确定。如果纳税人将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在会计上已作主营业务税金核算,则调增金额就是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 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即本期预售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但如果企业没有将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在主营业务税金科目核算而是挂往来账的话,则调增金额应该 是预计利润减去相应税金。因为这部分税金没在税金科目核算,会造成会计利润虚增,但该税金确实已实际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所以需 要在预计利润中减除。调减项目比较简单,就是当期已经确认的收入中对应的预计利润的转回数。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