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 同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税、免税、低税率、加 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等,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注意准确填报这些优惠项目。
一、收入确认类优惠的填报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报表中需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首先应包括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之中;其次,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最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和《主表》的第17行填报。
(二)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计收入”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6行至第8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6行和《主表》的第18行填报。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 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在《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第10行至第14行填报,然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的第 16行填报。但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3个条 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减、免税项目所得”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报。
(五)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等。
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必须是在减免税额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应纳所得税额”之中,否则不允 许填报“减免所得税额”。详细“减免所得税额”首先需要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报。“减免所 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报。
二、费用扣除类项目的填报
(一)加计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按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 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指标中已经列报了相 关费用,否则不允许填报“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首先应该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9行至第13行中详细填报,然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附表三)第39行和《主表》的第20行填报。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先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9行填报,然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和《主表》的第21行填报。
(三)抵免所得税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抵免的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 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企业按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 免税额;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明确的其他抵免所 得税额部分。
“抵免所得税额”先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40行至第44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的第29行填报。“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目前对前3项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税法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部分。
实行限额抵免的按《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与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的合计填报;实行定率抵免的按第17列“定率抵免”的合计数填报。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应将境外所得填入《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2行的“境外应税所得”项内,否则不允许抵免。在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时,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 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提醒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的减、免税项目必须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给予减税或者免税。汇算清缴期 是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最后期限(按税法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部分除外),已备案或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在汇算清缴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 放弃,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已放弃的减免税优惠额。
(二)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三)注意纳税调整项目两大要点: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注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