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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实务分析

2014-12-08 16: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二、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 年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 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三)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 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 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
  (四)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报第2列和第3列的合计数。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数据为空。 如项目“第一年”为亏损年度,即第1行4列为负数,则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5年的弥补亏损额;如项目“第二 年”为亏损年度,即2行4列为负数,则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4年的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急转下一个年度 弥补;如项目“第三年”为亏损年度,即3行4列为负数,则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的得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 下一个年度弥补,依次类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在本年 的可弥补金额,本年的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不足弥补的,按亏损年度的顺序弥补。本列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等于本列1行至5行的 合计数,该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年的第6行第4列的填报数(即主表第23行加本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七)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2行至第5行填报前4个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依次弥补 后,各亏损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由于“第一年”的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已经反映了后5年的弥补情况,因此,该年度即使有尚未弥补的 亏损额,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数据。同样,如果“本年”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填数据。第11列7行“可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
  三、《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实务分析
  A 公司2005年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 和400万元。2006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8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剩余弥补期3年。该公司合并,符合财税 [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2009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试分别填制A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 年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为简化起见,金额单位为万元)。
  (一)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8年实现盈利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一)(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A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反映亏损5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2005年的亏损额可以用 2006年至2010年的盈利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7年至2011年的盈利弥补,2007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8年至2012年的盈利 弥补。A公司2008年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100万元,可用于弥补本年以前5年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并按顺序计算弥补。
  2、本年为 2008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7年,第四年为2006年,第三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5行、4行、3行。A公司2008年当年盈利 180万元,在2列6行填入180;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在第3列6行填-80,合计100填入第4列6行。2007 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列5行填入-200;2006年申报表反映亏损100万元,但税务机关在2007年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A公司2006年度少计应 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调减当年的亏损,因此,在2列4行填入-50;2005年为亏损500万元,在2列3行填入-500,并且2005年的亏损未在 2006年弥补,因此,在8列3行填入0.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先用2008年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在本表 的10列3行填入1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11列3行填入400;2006年度经调整后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 200万元在2008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4行、5行填入0、本表的11列4行、5行填入50和200.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 100,并将该数据填入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合计数650.
  (二)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9年盈利200万元(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万元),可用于弥补2009年以前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并按顺序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二)(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8年,第四年为2007年,第三年为2006年,第二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当年盈利2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报表反映盈利180万元,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 转入亏损额80万元,且剩余弥补期为3年,因此,分别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5行。将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分别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 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00万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 0、100,2行9列合计为100;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A公司2007年亏损200 万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应填0;2008年为获利年度,不存在弥补情况,因此,该行9列的数据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万元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结转下一年继续弥 补,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009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200,并将该数据填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450,包括200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06年尚未弥补的亏损50万 元和2007年未弥补亏损200万元。
  (三)A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实现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三)(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9年,第四年为2008年,第三年为2007年,第二年为2006年,第一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当年盈利4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报表反映盈利(纳税调整后所 得)200万元,加上2010年税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因此,在2列5行应填入合计数260.将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额分别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将2008年从被合并企 业转入的亏损额80万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60万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计360.
  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
  A公司2007年亏损200万元,尚未弥补,该行的7列、8列、9列的数据均为0.
  A公司2008年的合计盈利额10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的情况,因此,该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情况,因此,该行的9列、10列、11列均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万元弥补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40万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亏损500万元,分别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2009年度弥补260万元、2010年度弥补140万元,未超出5年得弥补期限(假设2005 年的亏损在第五年没有弥补完,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数据)。其次,用2010年盈利补亏余额260万元(400-140), 计算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5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额210万元(260-50),计 算弥补2007年亏损20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这样,2006年度亏损50万元、2007年度的亏损额200万元 弥补完毕。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390,并将该数据填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0.至此,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得以弥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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