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年9月29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3年2月26日 财税〔201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年 国税函(2011)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2010年10月8日 财税〔2010〕81号 执行期满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 国税发〔2008〕116号)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纳税提示:
结合财税(2013)70号文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