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系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按18%至25%的阶梯税率执行。我企业于2012年申办了高新技术企业,当年11月列入认定名单,后附认定通知书。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企业处于优惠过渡期的,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我企业是否可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作为2012年所得税适用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如果企业已经在2008年选择了优惠过渡政策(适用低税率过渡),不得再改变,那么则不能选择新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作为2012年所得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