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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014-12-04 14: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于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理解不同,在汇算清缴过程中该栏目经常与“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0项“其他”纳税调整明细项目相混淆,本文从概念的理解上进行分析,帮助纳税人分清这两个栏目。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过程中,很容易发现诸多企业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0项“其他”纳税调整明细项目填得很“充实”,而同是该大类下的第17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增项目(该纳税调整项目下没有调减项目)几乎都是空白,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
  稍微细研一下,不难发现,产生此反差的原因在于不少企业的财税人员,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增项目不理解,不知应该如何判定,随便将本应该填入此项目的纳税调增额“张冠李戴”式的放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0项“其他”中了,在为该“其他”项目扩编了队伍的同时,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做了不适宜的瘦身。
  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明细项目只允许做纳税调增,即仅对那些属于永久性差异的且没有要求另行做纳税调增的支出,才可填入“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中;而对属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所造成的与本期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但属于与其他期间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还不能在该项目中做纳税调整,因为该部分差异以后还存在纳税调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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