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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案例分享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014-12-04 10: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纪念“148”君(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的相互弥补PK应税亏损与免税所得的相互弥补)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您再吐槽,有人咬你!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148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税收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会计制度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二、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案例3: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费建设,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三、A107011股息红利表,“减资、撤资的设计”似乎有误?
  案例4:假设2012年A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M公司40%股份,其中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14年,A公司减资2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0%,分回减资资产900万元,减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按照填报说明:第3列投资成本:1000万元;第4列投资比例:400万元;第10列:减资撤资分回的资产:900万元;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表说明: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20%;12列“收回的投资成本”(填表说明3*11)1000万*20%=200(万),填到这里,已经看出来明显错误了,收回的投资成本显然应当是500万,而不是200万。问题出在哪里呢?我看只有修改11列的填报说明,改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比例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比例”,如果这样修改,则3*11=500万,填报才能正确。
  案例5:A公司投资M公司,占被投资企业50%的投资比例,M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虽然投资占50%的股权比例,但是享有80%的分红权。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1000万元,其中A公司分得800万元。
  按照:A107011股息红利表第6行“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呜呼,按照这个口径是否说明A公司分得的800万利润,只有按照持股比例的500万元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呢?这本来是个争议问题,难道用申报表填表说明的方式就此明确了政策口径么? 课件时,抓紧时间问了问报表的设计者,问:这一行的填报说明是否在总局层面有过慎重研究,这样写就是明确口径呢?答:没有研究。那么这样写的意图是什么呢?答:本人觉得多出来的300万元利润就是要征税的。
  听到这个回答,收获是至少这个问题在总局层面上未认真研究,就此明确口径,至于填表说明,亲爱的,前面不是错了好几处了么,不在乎多一个地方。张伟的观点是“约定分红”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否则多出来的300万元将永远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其他股东么有分到,自然不能享受待遇,而A公司又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不就是剥夺了人家这300万元的免税待遇了么?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也没有规定说必须按照投资比例分红呢?
  当然有的看官说了,这可能导致企业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对个人股东少分红,对企业股东多分红。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同一控制人的情形下,否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会出现避税的可能性,您认准了反避税即可啊,大可不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和《公司法》对着干,一人生病,全国人吃药。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倒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下一步,总局是否会坚持填表说明口径呢?拭目以待,无论如何,明确的不合理政策,也优于混沌打架的政策不确定性。
  四、视同销售与公益性捐赠表的衔接问题仍未解决
  案例6:A公司通过教育局捐赠电脑100台给希望小学,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1000万元。企业做账:
  借:营业外支出 97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缴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万
  则视同销售表调增应纳税所得20万元。然而在A105070捐赠支出明细表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97万元,第3列税收扣除限额填报10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表说明:本行按照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即只能填写97万元。而企业在对捐赠电脑做视同销售后,显然税收上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应当为117万元才对,这种处理堵死了捐赠支出纳税调减之路。类似的还有用自己的商品做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君不见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一栏,也将纳税调减做封闭处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老办法,填表抓瞎,纳税调整表找“其他”!只能在纳税调整表29行“其他”这一行来解决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填报
  2008版本申报表因为无法实现未完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政策设计,备受诟病,其中北京国地税的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解决方案最为奇葩,不过也是无奈之举!之所以2008版本申报表解决不了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始作俑者就是填表说明明确附表1第1行就是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附表1第1行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没有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什么事儿。而且在申报系统中的校验码更使得地产企业只能采取变通填列的方式。
  2014版本申报表对此的涉及颇为巧妙,首先取消而来08版本申报表对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绝对化的填报说明,对三项费用在纳税调整表A105000中采取开放性态度。其次,现在您知道为什么视同销售与房地产项目要做一张明细表A105010了吧?答案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视同销售收入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因此,当基础信息表,所述行业代码填报7010(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校验值就会变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第23行销售未完工销售收入-第27行销售未完工收入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房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在2014版申报表中,完美解决!
  六、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口径问题
  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收入要求占到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总收入的概念是神马呢?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呢?实践中颇多争议,A107041表格高新技术明细表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填表说明规定,本行的填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收入总额概念,呜呼,这是最严厉的口径,高新企业们请注意了,您今年要是有了大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多半您的高新优惠当年就不能享受了,切记切结,事到临头要想法,不能被动挨打呀!解决办法?你懂得。
  七、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费用填报有技巧
  案例7:境外分支机构应分摊共同费用100万元,而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主表第14行将境外所得1000万元做减项处理,将境外所得在主表29、20行单独计算,境内所得税和境外所得税,各走各的阳关道,分别计算互不干扰,但是由境内负担的共同费用,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了,而这笔费用显然不能配比到境内所得中去,怎样对此做技术性处理呢?
  2014版本申报表采取了在A105000表第28行“境外分摊的共同支出”调增100万元,彻底剔除境外因素,但是请别忘记,在境内所得中调增,不等于这笔费用不能扣除,在计算境外所得时,一定要再减去100万元的共同费用才行,切记切记!
  八、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案例8: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税所得为3000万元,另有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九、“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
  2014版本的申报表就是“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分别列报,来一个案例!
  案例9: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并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M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A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8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得320万元股息红利,该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做账:
  借:应收股利 3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万
  2013年填报如下: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400万元。这种填报说明,这里是纯粹的财税差异,与税收优惠无关。
  2014年填报如下: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32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320万元。即财税差异调整导致调增320万元。同时需要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6列填报纳税调减320万元,这里属于税收优惠的填报。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说了,搞神马?调增320万,又调减320万,老人家说过,别折腾了!可这种填报方式正是2014版本申报表的特色所在,财务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的调整截然分开,分别填报,笔者对这种设计方式表示赞赏,按照规程操作不容易出错。记住,您老人家可以两张表都不填写,最后缴税也没有少,可千万别只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您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偷税!
  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其实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也有类似的设计,将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调增,同时将等额的递延收益转换的营业外收入调减,其效果等于不调整,但是这种填报方式,体现了严谨的调整理念。
  十、政府补助的填报最为折腾!
  政府补助可能需要填报三张表格,可谓兴师动众!分别为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
  案例10:M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会计上也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既然没有差异,理都不要理,根本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11:M公司2014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企业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第10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结论: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均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填报。
  案例12: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4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400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
  借:递延收益 4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0万
  由于企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需要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结: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但是表格仍然采取了严谨的调整方式。
  案例13: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递延收益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此时除了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外,还需要填报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首先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第5行4列填报100万元,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累计折旧的挑战则要到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中,要剔除1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的目的。即:调减在5040表,调增在5080表。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清晰的穿透政府补助的报表设计,怎一个字,热闹的紧!
  十一、纳税调整表的新成员:A105000表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案例14:M公司购买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共花费100万元,并支付交易税费3000元,则企业做账: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借:投资收益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会计将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零3000元,即:税法不认可交易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因此应当做纳税调增,君不见第6行只开放了纳税调增么?这里只有纳税调增,至于3000元的纳税调减,处置时自然会实现,不过那需要在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填报了!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双向调整的纳税调减终于找到了座次!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特地开放了纳税调减项目,还记得08版申报表附表3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封闭了纳税调减,导致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案例:A公司借款给关联企业M公司款项,未收取利息,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税率差,因此导致了税款的实质性减少,税务机关实施了反避税调整,决定A公司调增所得额3000万元,M公司对应增加3000万元利息费用。
  在2008版申报表中,由于附表3第53行,只能调增不能调减,导致A公司填报很顺利,而M公司对应调整时却找不到对应行次,而2014版本申报表则可以舒舒服服的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列做纳税调减,一个字: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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