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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是否纳税?

2014-12-03 16: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
  我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资融资平台,为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本地政府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产权统一划转到我公司名下,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划转资产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资产产权划转后会有"三个不变":(一)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政府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原使用管理单位继续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二)单位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承担。(三)经营性资产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原则上不变,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该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务经审计确认后,从经营收益中逐年解决。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产权划转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受让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答:资产划转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是以有偿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为前提,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作为原有资产产权单位既没有取得货币,也没有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五条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无偿划拨不等同于无偿赠与, 无偿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偿赠与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而无偿划拨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不是赠与行为,资产划转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作为资产划转方即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资产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属于无偿赠与范畴,理由同上。同时资产划转方非有偿转让房地产,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受让划转资产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另外,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资产划转不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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