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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适用哪类资产?

2014-12-03 16: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加速折旧方法有如下两种方法:
  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前期折旧率及折旧费用大于后期的折旧方法,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细化及明确。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按《通知》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也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会计核算规定,它影响的是税收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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