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日常实务中经常出现的5种问题分析如下。
一、一些企业往往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存在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损失、应摊未摊的各类费用等问题,对于此类情况,企业发现后,必须先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然后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多计算了计税所得额,如少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或少摊销各类费用,此类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先告知企业,待企业自行查明情况、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认可其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三、对于企业因未能及时获取耗用材料和费用的发票,不符合法定税前扣除条件的情况,如果企业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前获取了相关发票,则仍可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应对已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取了相关发票,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的原则。
四、对企业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未能获取固定资产发票而未能及时计提折旧的情况,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五、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判断列入税前扣除的损失或未能及时获取损失的法定依据,如资产损失有待相关专家或机构的鉴证,或发生的各类赔偿损失有待法院的判决等,这些情况都有待企业获取相关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后,并在获取后的当年度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列入税前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