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审核居民企业A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时,没有孤立地看待服务合同的内容,而是将服务与该企业的技术引进合同相结合,在找到准确依据后将技术服务认定为技术引进的一部分,按特许权使用费合并征税。
相关事实
A公司是美国B公司在某市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拥有A公司25%股权。A公司主要生产小型轿车,年纳税额居某市前列。A公司生产汽车的关键技术均从B公司引进,就商标使用费和各车型的技术使用费与B公司分别签订了若干个合同,并在向B公司支付时按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2009年初,A公司有一笔1501万美元的费用需付给境外B公司,但没有申报纳税。
案件处理
税务机关及时与企业进行了沟通,并要求A公司提供了与此笔支付相关的合同资料。该合同名称为工程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外方依据A公司国产化计划,提供支持许可产品的开发、认证和测试的境外技术协助;②外方在A公司请求下,按照中国特定要求在境外对许可产品进行持续的工程工作,以及提供与许可产品修改和变更有关的行政性支持;③外方为A公司人员提供产品开发、制造及售后培训;④其他服务。A公司根据B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上述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付款。合同中还特别说明“为避免存疑,外方、实际向合营公司提供工程服务的关联公司和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服务均在中国境外提供”。A公司认为,该合同只是一个普通的技术服务合同且全部劳务发生在境外,B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不是来源于我国境内,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感觉合同内容十分笼统,于是对A公司以前所有的技术许可合同进行了清理和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发现,A公司之前的所有技术许可合同只明确了技术引进的费用,并不包括产品测试、工程人员培训以及零件国产化开发等后续费用,而本次的工程服务合同正好填补了之前技术许可合同的空缺。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A公司历年来从B公司引进的各个车型,是保证A公司能正常使用B公司专有技术的必要条件,与之前的技术许可合同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关系。
初步调查分析之后,税务机关与外方进行了约谈。外方坚持认为该合同是独立的劳务合同,应按劳务实际发生额收取费用,其中许多项目都是按国内要求重新开发的,与之前引进的技术没有必然联系。税务机关则提出,工程服务合同的内容是B公司对其现成技术能够适应中国市场而进行的改进和升级,如果没有这些技术服务和培训,A公司无法顺利使用之前引进的专有技术,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该技术服务是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过约谈,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并于2009年4月就首期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1026万元。
案例启示
特许权使用与相关服务劳务往往密不可分。在分析审核合同时,可以把与同一非居民企业有关的合同联系起来综合分析,注意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内容上的关联性。同时,在非居民企业管理中要分户做好备案和台账登记等基础工作,以便为合同的审核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