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只有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股权融资以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作投资取得收益,不能享受如同借款利息支出一样的费用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融资决策,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比利时的虚拟利息扣除政策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有利于化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虚拟利息扣除政策是比利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税法新措施。它可以使所有应缴纳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项基于股东权益(净资产)计算出的虚拟利息,以降低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实际负担,增强比利时对于国际、国内资本的吸引力。
政策出台背景
比利时在1982年颁布的第187号皇家令中,对取得“比利时协调中心”资格的跨国公司,除提供集中管理服务外,还给予特殊的财税政策优惠。这个优惠政策涉及与利润和股息相关的公司所得税、预提税、资本税和不动产税,以及工作许可等方面,吸引了超过400家跨国企业集团落户比利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但欧盟委员会认为,该中心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违反了《国家援助法》和《不公平税收竞争法》,应从2004年起到2010年逐步予以取消。
虚拟利息扣除政策就是为了适应这种政策变化,弥补“比利时协调中心”制度废除后的政策空白而推出的,以便将原有的跨国集团公司挽留下来,甚至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到比利时经营。这项创新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缩小使用自有资本投资和集团内股权融资与借贷资本投资(或债务融资)之间的税收差别。
政策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应缴纳比利时公司所得税或者非居民公司所得税的所有企业都有资格适用虚拟利息扣除政策。具体包括:比利时公司;外国公司的比利时分支机构;应缴纳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的非营利性组织(国际或国内);拥有比利时境内的不动产或持有此类不动产财产权的外国公司。
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下列公司或者企业不能适用虚拟利息扣除政策:位于恢复区的、仍享受1984年7月31日法案中所包含税收优惠措施的企业;投资公司;员工参股的合作公司;适用船舶吨税的船运公司;已选择设立投资准备金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其设立投资准备金的应纳税期间,以及随后的两年内都不允许适用虚拟利息扣除规定。
虚拟利率
虚拟利率每年作一次调整。2013纳税年度的虚拟利率为3%。
如果公司的财务年度短于或长于12个月,公司应适用的利率为虚拟利率除以365再乘以该财务年度的实际天数。
虚拟利息扣除的计算
虚拟利息扣除的计算原理非常简单,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调整后权益资本的虚拟利息。计算公式为:虚拟利息=调整后的权益资本×虚拟利率。
调整后的权益资本是以公司应纳税年度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出的权益资本为基础,然后减掉一些项目。按照比利时会计法,权益资本包括资本、股本溢价、重估收益、准备金、收益或损失的结转以及资本投资补贴。
例如,一家比利时实体,拥有100000集团内融资(投资)或经营性资产(扩大再生产)。以4%的股本回报率计算,则税前收益为4000。在未适用虚拟利息扣除措施之前,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1360(按33.99%的标准公司税税率计算)。由于适用虚拟利息扣除这项措施,这家实体实际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仅为340(即实际有效税率为8.5%)。
按照此例的情况,如果股本回报率等于或者低于3%的虚拟利率,则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由于不同公司的股本回报率不同,按照虚拟利息扣除后应负担的实际税率也不同。
特别规定
1.如果公司利润不足,该扣除额可以向后结转7年;
2.虚拟利息不得从已获取的非正常或无偿收益中扣除,如果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只有在这个变化能够因财政或经济原因证明合理时,“结转”的特权才能继续拥有;
3.对虚拟利息扣除的适用不需要确认,虚拟利息扣除制度并不会阻止一家企业从事某一项特定业务活动;
4.符合条件的权益(调整后的权益)不适用资本弱化规定;
5.对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投资,以及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禁止动用或冻结的独立账户上的金额,无条件适用虚拟利息扣除;
6.对虚拟利息扣除不征收预提税;
7.用虚拟利息扣除支付的股息,通常要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8.纳税人享受虚拟利息扣除的唯一条件是,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提供相关资料。
政策评价及启示
虚拟利息扣除是比利时将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通过缩小税基,产生更高税后利润的方法,为采用股权融资的企业提供了减轻税负的机会,从而为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税收利益。在没有该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只有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自有资金投资收益和接受权益投资产生的收益都不能享受相关扣除,不利于鼓励股权投资。
由于鼓励公司将利润留在公司内部,或用于新的权益投资,该政策能够起到改善公司及其分公司财务状况的作用。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该措施为其提供了将诸如集团内部融资、集中采购或保付代理等新业务安排到比利时公司进行的可能。该政策的实施使比利时成为一个对资本密集型企业、股权型投资总部和财富中心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地方。
中国企业也面临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税收负担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和吸引股权进行投资的积极性的问题。可以借鉴比利时这一做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和利用自有资本作投资创造利润,给予虚拟利息扣除,从而解决因融资方式不同造成税收负担不同的问题,鼓励企业多渠道解决投资不足,同时增加中国对于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当然,实施这样的举措,实际操作会比较复杂,将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