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为某市一家房地产企业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劳务。
税务机关判定其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并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将劳务项目分解细化,分别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合计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2.1万元。
相关事实
香港某大型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2010年进军国内房地产行业,在辽宁省某市投资成立两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已经开始施工。2010年6月,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简称B事务所)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由B事务所为在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为1080万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
由于A公司最初提供的资料较少,税务机关初步理解B事务所为该项目专门提供的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具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性质,如果在整个项目中占较大比重,此项目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将初步意见发给香港建筑师事务所。
B事务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派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谈,进一步提供了此工程项目的附件条款,详细陈述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服务内容。通过对合同资料的进一步解读,税务人员了解到,B事务所受聘担任此项目的工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项目提供规划、建筑、施工、园林、结构、道路及机电(给排水、暖通、电力和电信等)设计顾问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顾问活动。鉴于B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客户所有,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因此,A公司支付的所得应定性为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判定B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同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的规定,由于该劳务活动持续时间将超过6个月以上,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对此,B事务所没有异议。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对该项工程劳务常设机构的所得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税款。同时,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8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20%的利润率;从事宾馆、酒店、写字楼、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30%的利润率,税务机关认为香港这家公司的劳务活动既涉及“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又涉及“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应准确划分并分别适用20%和30%的利润率。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合同的附件资料和预算文件,说明关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占工程项目的20%,其余80%部分是“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税务机关经过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最终确定合同项目的30%部分属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30%的利润率,其余70%部分属于“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20%的利润率,最后确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2.1万元。
案例启示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工程或劳务项目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重点要考察提供方为客户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如劳务成果的所有权是归属客户还是由提供方保留、客户转让或重复使用该劳动成果是否受限于提供方或构成侵权、提供方是否为劳动成果承担责任,等等。
本案例涉及辽宁省,该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了本省的核定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B事务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划分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假如,同样性质的劳务涉及不同地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核定利润率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