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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费分摊表等可否用于税前扣除的争议

2014-12-02 15: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结算分割单可作为合法会计凭证
  日前,中国税务报发表了税务官靳万一老师的署名文章。文章赞同结算分割单可作为合法会计凭证。
  文章指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联络几个单位共同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额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但是在实务中,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发票以外的各种凭证或单据,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单位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文章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正。
  文章指出,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的要求。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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