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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转让定价法规中的无形资产

2014-12-02 14: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看完了前面的案例,我们应该明白,在现代商业社会,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转让定价的案件调查中,在基于价值链分析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的识别出企业在各个价值创造阶段存在的无形资产,并对其价值和能创造的贡献进行衡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前面以及看到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以及我国税法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定义。而美国作为较早开始注意转让定价问题的国家之一,关注其转让定价相关法规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可能对我们也会有所启示。
  在美国相关的转让定价法规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国国内税法(IRC)的第482条,一般我们成为美国所得税法的482条款。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税务局(IRS)有权针对不符合常规交易原则的情况,重新分配集团内交易所得。如国税局认为集团内某些公司向其他集团收取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费用过高或过低,便可以加以调整。
  根据IRC第482条,无形资产是指符合一下六类任何一定义,且具备价值的独立个体:
  1、 专利、发明、配方、过程、设计、式样或专有技术
  2、 著作权、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
  3、 商标、商业名称或品牌名称
  4、 加盟权、授权或合约
  5、 方法、方案、系统、程序、活动、调查、研究、预测、评估、客户名单、技术资料
  6、 价值源自知识的内容而非实体品质的其他项目
  (US Guidelines,section1.482-4(b)and section1.482-4t(b))
  这个定义基本和OECD的相关定义一致。不过,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可能和我们后面的进一步讨论相关。
  一是可转让商业利益的问题:
  美国的482条款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非常宽的,甚至连一些企业内部的方法、方案都会被认定为无形资产。由此,在转让定价实务中就产生了,对于涉及的无形资产是否必须包含可转让的商业利益。
  这里以Merck&Co.Inc.控告美国政府的案例来看一下。Merck是一家跨国集团位于美国的母公司,其将产品专利与生产的专有技术转移到其波多黎各子公司。这个子公司因此得以制造产品,并销售给其他集团成员企业。在该转让定价的案件调整中,对于Merck向波多黎各子公司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定价并无太大问题。但是,美国国税局意图将波多黎各子公司因销售产品所产生的部分所得分配给美国母公司。美国国税局的理由认为,Merck除了向波多黎各子公司转让了专利和专有技术外,还有其他无形资产也一并进行了转移,包括1、关联企业构架的存在;2、集团内部的定价机制;3、集团整体的规划流程。这些无形资产也为波多黎各制造和销售产品创造价值,因此美国母公司应分得相应的所得来补偿。
  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美国国税局的主张。原因在于482条款中规定,无形资产在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件时必须具有真实的价值。法院认为,来自于组织结构、控管机制等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并不属于需要通过签订符合常规的授权合同来授权的财产。因此,除非整个集团由他人收购,否则对他人而言,此类基于集团内经验所制定的组织程序,不具有可转让商业利益。
  因此,美国482条的临时条款中将“可转让商业利益”纳入规范,以避免在处理跨国集团共同使用基于集团内部经验所制定的组织程序或流程时所遇到的困难,即不将跨国成员内部使用这些知识视同为集团间的劳务行为。【注:集团间劳务行为的转让定价问题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这个我们在后面专门来说明什么是集团间劳务】
  虽然本案最终以美国国税局败诉该告终。但是,我们还是要进一步分析一下,为什么美国国税局坚持将企业内部的组织流程也认定为是一项无形资产呢,这个有什么理论或实践的依据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纽约大学的Baruch Lev教授曾研究过。他使用组织资本(Organization capital)这个名词来形容通用电器(General Electric)并购其他组织之后,总能迅速提升其效率并获利的能力。这就表明,企业组织流程也可能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比如通用电器内部所使用的“六西格玛”(Six Sigma)管理流程就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流程,能迅速提高收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品质管控能力。再比如,大型连锁企业沃尔玛公司也在内部创设出了一套高效的供应链管理流程,这条管理流程如果能用在被收购的超市上,能大幅度降低被收购超市的订购成本、库存成本,从而提升利润水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内部的组织流程地区具有很大的价值创造能力。因此,美国税务局坚持将企业内部的组织流程也认定为是一项无形资产也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
  再看另外一个案例,Hospital Corp.of America(HCA)案讨论的就是另一类无形资产。HCA拥有并经营数家医院,其与某海外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约,从而允许该海外子公司使用其医院管理系统。此系统是HCA依据多年的医院管理的经验所开发出来的,其内容涉及医疗、财务及管理方面的专有信息。在本案中,法院判定此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海外子公司应向美国HCA公司付费。法院的理由是,该系统是产生所得的重要工具,足以转移非关联方。此外,该系统转移给海外子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转售给沙特阿拉伯一家非关联医院。因此,本案的确涉及可转让商业利益。
  和美国的规定不同,OECD的无形资产只涉及用于商业活动的无形资产,因此并不会产生使用基于集团内部经验所制定的组织程序或过程的转让定价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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