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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的财税处理

2014-12-02 14: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本文拟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参考。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案 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3月13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14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公司支付了以后期间的技术维护费,也按规定从服务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3月,甲公司实现的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
  根据规定,购入设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时,价税合计额计入成本:
  借:低值易耗品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510
  贷:银行存款  3510。
  月底将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
  借:管理费用  11700
  贷:低值易耗品  11700。
  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15210元可以抵减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210
  贷:营业外收入  15210。
  下月初缴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790(50000-15210)
  贷:银行存款  34790。
  分 析
  假如本月应纳增值税为1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能全额抵减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未抵免完的5210元做备查账登记,留待下月继续抵免。
  假设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5000元时,则不作会计处理的,直接留抵下期即可。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不能抵减当月应纳增值税,则将15210元在备查账登记,留待以后进行抵减。
  对于抵免的增值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税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符合条件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两项费用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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