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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关注不同计算口径

2014-12-01 14: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出了新规定。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加速折旧计算口径加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六大”行业
  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案例
  甲有限公司系专用设备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10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2014年12月所得税时,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那么,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析
  企业按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会计口径应计提折旧为0.79万元(100×95%÷10÷12)。同时,税法允许按6年加速折旧,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为1.32万元(100×95%÷6÷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3万元(1.32-0.79)。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
  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案例
  乙有限公司系生物药品制造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型仪器一台,含税价为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又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B型机器设备一台,含税价为120万元。已知A、B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范围。企业A、B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分别为5年和8年,残值率均为5%。由于该类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A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B型固定资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该A、B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析
  企业对A型固定资产按5年直线法摊销,对B型固定资产按8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A、B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计算口径应为24.54万元[(100×95%÷5÷12×11)+(120×95%÷8÷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精神,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该公告同时规定,“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A、B固定资产2014年税法应计提折旧和扣除的口径为112万元(100+120÷10÷12×6×2)。由于企业会计和税法口径存在一定差异,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就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据此,乙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9.73万元[(112-24.54)+24.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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