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应税收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额。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的情况,应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就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难以把握的计税收入特殊事项进行归纳,以期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
租金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因此,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成本的确定方法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收入性质的预收账款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的,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性质的财政补贴
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就这部分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未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发生的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