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变更问题

2014-12-01 10:2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公司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第四季度是否可以调整为查账征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