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与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项内容属于该通知所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并且应缴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积分换礼,通知中也规定了,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情形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就与抽奖所拿到的‘偶然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偶然所得’?即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