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地方政府债券的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税[2013]5号文件是财税[2011]76号的延续,根据2011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5号表明企业和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今后将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没有时间限制!对于企业或者个人转让地方政府债券的行为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可遵循转让国债的规定操作!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国债成本确定按照以下两点操作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