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应扣未扣项目很关键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另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在涉税处理方面,资产损失类和非资产损失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征纳双方在税务处理时,一定要分清对象,依照各自不同的规定办理。
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从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和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对于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处理要点:第一,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实际资产损失,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在5年内补扣,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追补期限可超过5年。第二,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损失,在补扣时必须履行专项申报手续,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三,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应按未来适用法扣除,而不应该追溯调整。比如,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某企业发现2011年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扣未扣。根据税法规定,该笔资产损失应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对于这笔资产损失应在2012年度申报扣除,而不能追溯到2011年申报扣除。第四,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比如,甲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符合条件的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应扣未扣,而甲企业201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这样,甲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确认后,通过计算201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2011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只能用2012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2.5万元抵补,抵补后余额5万元,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抵补,直到抵完为止,但不能申请退税。
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可放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非资产损失类的应扣未扣项目,在所得税处理时,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一,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类项目,企业首先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二,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扣除项目,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三,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类项目,在追补计算扣除过程中,如果出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既可申请退税,又可申请递延抵扣。
比如,乙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用于办公的房屋应扣未扣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而乙企业201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这样,乙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确认后,通过计算2011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这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既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又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果企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项目,资产损失类和非资产损失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共同点是: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涉税处理时,都需要履行专项申报扣除手续;同时,实际资产损失和非资产损失追补扣除期限一般为5年;另外,应扣未扣的项目都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递延抵扣。其不同点是: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不可以追补以前年度扣除,但对于非资产损失类项目可以追补5年期限扣除;同时,对于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由于补扣造成企业多缴税款时,只能递延抵扣,但不能申请退税,但对于非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由于补扣造成企业多缴税款时,既可申请退税,又可递延抵扣;另外,对于非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企业在3年内发现的,在退税时还可以享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待遇。显然,对于非资产损失类的应扣未扣项目,在涉税处理时政策比较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