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动品牌企业财务总监吴先生新年第一天在和朋友聚会时便得知,从2013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将按照新办法缴纳。这个新办法,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最后一天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明显加大了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力度,这意味着防范税务风险将成为我们新一年的中心工作。”吴先生说。
税收管理将更加严格
2013年1月1日,当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冬生看到新办法时,将目光停留在了新办法第二十八条上。他在第二十八条上重重地划了几条线,然后告诉记者:“和原来的办法相比,这一条可以说是新办法最大的变化。”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王冬生说,地方税收利益的驱动和税务检查权的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热情,进而使二级分支机构面临更为严格的税收管理环境。王冬生告诉记者,2008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一直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因此,一些企业乘机采取瞒报收入或者人为调节收入的办法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得到明确后,这些企业如不积极应对,无疑将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记者不久前在大连的采访也证实了王冬生的说法。大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王云华告诉记者,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原始凭证大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分支机构的核算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营业收入是否全部汇总到了总机构,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了解,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鞭长莫及,客观上造成了不少税收流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总分企业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不仅仅因为新办法的第二十八条。”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技术研发部主任徐贺告诉记者,按照原来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业务全部由总机构负责,补缴税款或者退税业务也都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而根据新办法,分支机构也要参加汇算清缴,补缴的税款或者退税款按照分摊比例,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者退税。同时,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应该分摊的税款,其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也有份。“这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无疑将使各地以更大的动力加大管理力度。”徐贺说。
积极应对防范税务风险
随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力度的加大,如何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是汇总纳税企业特别关心的问题。
王冬生说,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个汇总纳税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好在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应执行该政策。因此,相关企业首先应该严格区分新、旧两种汇总纳税办法的具体要求,不要张冠李戴,特别是其中涉及汇算清缴的具体条款。
徐贺提醒说,从2013年起,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应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比如,按照原来的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但是根据新办法,这一规定变成了“总机构应该按照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很显然,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税款分摊比例时,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采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而新办法统一采用上一年度的数据计算。“仔细研读政策很重要。”徐贺说。
徐贺还表示,在今后的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还应该注意把调增、调减项目及金额作出详细的说明,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求,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未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王冬生表示,在原来的管理环境下,税务机关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在新的管理环境下,则会变成“看得见的管得着,管得着的看得见”,这对所有汇总纳税企业而言都是一个无形的巨大压力。因此,原来通过瞒报数据、弄虚作假来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首先应对自己近年来的账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展开严格自查,必要的时候还应该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如果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及时补缴税款,以免税务机关在加大管理力度后,将“陈年旧账”翻出。届时,如果企业被查出曾经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其实,新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而这些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也会成为企业的税务风险。比如,新办法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但是,对于那些有众多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来说,哪个二级分支机构先弥补亏损,哪个二级分支机构后弥补亏损,新办法并没有明确。在新办法中,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按照以往的经验,要么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发文件予以明确,要么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不论最终由谁明确,相关企业在认真研究新办法各项条款及相关政策的同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非常重要。”王冬生说。
王冬生还表示,不论从新办法的各项规定来看,还是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各项管理要求来看,不断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王冬生提醒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千方百计“钻空子”,不如想尽办法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完善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