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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需要计算债务清偿损益吗

2014-11-21 11: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野莽苍狂”给我给发了一条私信,咨询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由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毫无疑问肯定不会全额清偿债务了。此时,在破产清算中需要确认债务人债务清偿损益吗?
  这里有两种观点:
  1、 需要确认债务清偿损益
  2、 不需要确认债务清偿损益
  确不确认债务清偿损益的关键是,他认为债务清偿的顺序影响债权人利益。由于税务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可能产生的一个结果是,税务债权受了清偿而其他债权得不到清偿。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1年第1期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这篇文章中就已经详细讨论过。
  企业的清算分为两个层面的清算,一个是企业层面的清算,一个是股东层面的清算。而是否确认债务清偿损益属于企业层面的清算。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我们的结论是根本不需要进行企业层面的清算,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中既不需要考虑资产转让损益,也不需要考虑债务清偿损益。原因就在于,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已经资不抵债了。因此,从破产程序上来看,在破产时首先要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因此,普通债权人可以进行申报。但是,企业层面清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负债只有在企业完成全部清算后才能最终确定。比如你要计算债务清偿损益,只有到所有债权人都按比例清偿完以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这个企业所得税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属于不确定债权,无法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而根据《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不确定债权又无法申报。因此,这里得出的结论就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一定是在破产清算这种情况下),实际根本不需要进行企业层面的清算。因为,你即使按60号文规定计算出来应纳税额,也由于企业破产而永远无法得到清偿,又何必去清算呢?
  而在破产清算中,我们要关注的是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环节的流转税问题。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产生的流转税如何清偿,是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和普通债权人一起清偿呢?这个问题很关键。我们认为,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环节产生的流转税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属于破产费用,属于第一清偿顺序,不仅高于普通债权,也高于有抵押债权。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后,扣除相关流转税后的金额才能用于债权清偿。这一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曾专门下文明确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40号):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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