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税收体系基础上引入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来确定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财产收益等的企业。两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收管理方式不一,第一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方式;对第二类企业采取源泉扣缴方式,所得税税率减按10%执行。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为了强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建议从政策和管理两个层面制定相关措施:
1、进一步厘清非居民企业征管属性的政策,凡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凡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构成机构场所需要适用国内法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其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按支付企业的征管属性来划分,凡支付方在地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则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凡支付方在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由国税务局征管其企业所得税。
2、建立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随着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量的日益增多,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势在必行。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和复杂性要求税收管理高效、精细,既要保证税收征管的严密,又要避免引起国际税收管理争议。因此,应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务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提高税收遵从度,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3、加强外联和部门协作,抓好源头控管。一要建立税务、外汇管理协作平台。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税务部门要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充分应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强化银行海外收付款项的审核和把关,为汇出款项增加一道税收“防漏罩”。二要建立国地税之间的协作机制。国地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国地税的汇总资料,逐笔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深挖线索,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