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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2014-11-20 16: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原文: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故知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70号文一出,部分财税专家认为凡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属于税收优惠文件。笔者的看法该文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把相关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文中用了"可以作为"的表述。其次更不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收优惠应当能达到减少税费支出的目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亦即对其征税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不是税收优惠,再者,税收优惠和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税收优惠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为了解决70号文的争议,《公告》重申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能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方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对于取得研发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来讲,绝对是一个利好。之前有部分的税务人员坚决认为只要是企业从相关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均应计入不征税收入,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取得不征税收入的资产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本条给予企业对税收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企业选择不按财税[2011]70号执行,就属于应税收入,那么研发支出就应当可以加计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点评:税务机关的政策不再那么的高高在上,纳税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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