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们对省属某化工集团旗下一个分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企业1月~10月从制造费用中提取设备维修费用1000万元(每月100万元),当年12月31日又全数冲回。查阅了该单位的“在产品”、“库存产成品”、销售报表后,我们对该问题作了详细取证。
被审计单位认为会计处理上“先提后冲”,前后数字相等,会计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从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仔细分析则不尽然。该单位1月~10月“在产品”制成“产成品”后,截至12月31日,这部分产成品全部销售,提取的设备维修费用通过“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核算,减少了当年利润1000万元。12月31日冲回时,冲回的1000万元设备维修费用全部反映在12月的“产成品”中(至12月31日企业没有在产品),而12月的“产成品”只销售了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销售成本中包含的维修费用,增加了当年利润,与减少的利润1000万元作了部分抵减,其余大部分冲回的维修费用仍隐藏在12月末的库存“产成品”中,导致少计当年利润700万元。当然,随着12月末库存“产成品”的逐步销售,冲回维修费用对利润的影响将得到纠正,但在审计年度内,形成了所得税“暂时性差异”7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审计判断企业正常经营且能连续盈利,因而企业一方面应调增应缴纳的所得税,同时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75万元(所得税率按25%)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175万元。
以后月份销售上年12月末的库存产成品时,按其销售份额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数额,借:所得税;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直至把1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摊平。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有上述“先提后冲”的事项,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关注有关的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