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某税务分局在对市区某公司(居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发生股权减持业务,业务简要情况如下:公司于2009年取得某居民企业的10%的股权,支付对价100万元,2013年12月,该公司撤回该部分投资取得收入150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8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在此业务中,单位将取得的撤回投资收入150万元与投资原始成本100万元的差额作为该项投资撤回业务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本案中,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15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30+50)*10%=8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50-100-8=4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42*25%=10.50万元。而该企业原税务处理方法是按股权转让业务处理的,结果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0*0.25-42*0.25=2万元,风险应对人员对股权转让业务和股权减持业务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企业进行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