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投资融资活动,主要收支都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计算,不计入营业收入。请问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所以,贵公司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