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2014-09-19 10: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请问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