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现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使我企业造成的损失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你企业提供的担保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则可以在税前列支,否则不可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