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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09-10 15: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同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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