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外籍员工缴纳的国内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该条款规定的职工未排除外籍员工。因此,你公司为外籍员工缴纳的上述国内社会保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