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13年对“沙溪镇慈善会”捐了1500元。请问,汇算清缴时,这1500元要不要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经认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需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等专用收据。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