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会被税务机关处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应被罚。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三、预缴税款时少缴税款。
1.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2.预缴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处理。3.预缴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应予处罚但已过处罚追究时效的情形。
纳税人下列常见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被处罚:(1)偷税行为。(2)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3)逃避追缴欠税行为。(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5)抗税行为。(6)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上述情形,如果超过处罚追究时效,则不应再给予处罚。
五、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法定不予处罚的主要情形有:(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纳税人上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一般都不处罚,但如果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而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便可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