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无偿借款的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方面的相关规定?
回复: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财税(2009)121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号文的规定,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未造成境内关联方间的税收流失,也不要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企业所得税调整依据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