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向其支付的推广费能否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发生的推广费用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你公司所述情况如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