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系国有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范围包括: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指经合法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停车场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指政府对未经出让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停车人直接实施收费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通知》同时明确,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由依法负责组织出让的主管部门向受让人收取,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出让后的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停车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税务发票;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由负责具体执收的主管部门向停车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停车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