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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4-09-10 14: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王广锐

在实践中,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房屋装修费用如何列支?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房屋装修费用如何做账,在会计处理上,财务人员往往看有无“经济利益的流入”。例如某营业场所进行装修,由于装修后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明显流入,所以这部分装修费一般作资本化处理。假如该营业场所是改善办公条件的装修费用,则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则要看“权属”。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或者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的装修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房屋或者建筑物,不包括其他固定资产,也不包括没有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和建筑物。

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来说,账面价值仅剩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对于大修理支出,则要满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才可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此种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一次性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大修理支出,既包括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不动产改建支出,又包括其他动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后续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来核算,发生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二、新建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对新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列支渠道进行了明确,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改建支出。而不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这里的计税基础即指“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原值。改建支出如果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比如,某商户2012年花1000多万元买了一栋办公楼,买之后花了20多万元对该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那么这20多万元的装修费应当属于新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值,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比照新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处理。

企业新建房屋或者建筑物发生的改建支出,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在房产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如果自有新建的房屋发生了改建支出,因为改建支出增加了相应房屋原值,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按照新增加后的房屋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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