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籍居民公司投资境内企业所持股本超过25%,境内企业分回给该新加坡企业的股息依据双边税收协定,是否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籍公司,投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超过25%股本的,取得的股息可享受协定待遇,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