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否包括工业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销价成本倒挂的情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体而言,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存货发生的损失(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0)属于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范围。因此,工业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销价成本倒挂应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