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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取得的派遣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10-16 15: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外资企业会计打电话咨询,该外资企业的母公司美国某企业派遣两名管理人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每年收取一定的派遣费。这位会计想知道,此笔派遣费是否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据这家外资企业提供的《派遣协议》约定,美国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向中国子公司派遣人员从事财务和技术管理。期满后若美国公司重新提名,派驻人员可以连任。子公司应向美国公司支付派遣费,美国公司单独负责向派驻人员支付其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和福利费等。美国公司可根据子公司对派遣员工的评价,对其另行作必要的评价,并就最后评价作为审核评定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的指标。

  有关向美国公司提供的派遣费,是否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来判定。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七款第二项规定,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判断这些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

  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上述活动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子公司所在国可按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本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符合上述条件,即派遣人员是为母公司工作,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派遣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是,从《派遣协议》来看,母公司拥有最终的考核权。“派遣人员期满后若美国公司重新提名,派驻人员可以连任”这条符合判断“派出人员是否为母公司工作”第1条、第2条的标准。“子公司应向美国公司支付派遣费,美国公司单独负责向派驻人员支付其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和福利费等”符合第3条的标准。而且支付的派遣费数额较大,母公司有可能从中获取利润。

  上述美国公司构成了我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那么,税款应如何计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适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若使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由于美国公司派驻人员来华为其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可参照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该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50%。那么该美国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式是: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50%的核定利润率×25%税率。因此,本案例情形下美国公司收取的派遣费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对外支付时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境外机构取得的派遣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应子公司要求,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派遣费是否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判定的标准要看派遣的人员为谁工作。如果是为母公司工作,母公司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或工资由母公司负担等,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派遣人员是为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并承担责任与风险,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子公司负担,由于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原因,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代垫的工资、薪金,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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