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税前扣除。
而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请问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部门规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