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向其非居民股东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依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留存收益在境内转增资本、资本公积或再投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外国投资者间接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转增所有者权益时扣缴外国投资者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