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